揭秘“網絡水軍”刪帖“產業(yè)鏈”
搜索關鍵詞明明看到文章卻打不開,點擊文章發(fā)現文不對題,污點不斷的新聞人物鋪天蓋地都是正面報道……這些蹊蹺事的幕后推手就是傳說的“網絡水軍”。
湖北、福建等地警方近日相繼破獲“網絡水軍”團伙犯罪案件,揭開了“網絡水軍”非法經營的手法和套路。“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fā)現,“網絡水軍”明碼標價,通過刪帖、發(fā)帖,有的用幾十萬元就能“操控”輿情。
數千萬元大案揭“網絡水軍”刪帖、發(fā)帖手段
湖北省公安廳近日通報了一起公安部督辦的跨8省市特大“網絡水軍”非法經營案,荊州警方抓獲涉案人員13人,初步查清涉案資金3000余萬元。福建莆田警方偵破的“網絡水軍”團伙犯罪案件中,查清炒作網絡輿情事件215起,關停非法網站100個。
據警方介紹,“網絡水軍”主要通過有償刪帖和惡意發(fā)帖等謀取暴利,他們先與客戶談好需要刪除多少不利信息、在多少個站點發(fā)布多少篇幅的負面信息等,然后利用掌握的渠道資源進行刪除或發(fā)布等。
記者調查發(fā)現,“網絡水軍”通過多種手段達到刪帖的目的。一是徹底刪除。這些帖文無法通過關鍵詞搜索到,輸入此前的鏈接也無法再打開網頁。二是屏蔽。對搜索引擎快照進行刪除,雖然帖文內容仍然存在,但通過關鍵詞搜不出來,如直接輸入鏈接還可以打開網頁。三是替換。通過技術手段對搜索引擎的部分快照進行更改,使相關帖文的標題和快照內容變成完全無關的內容,降低網民的點擊意愿,以此達到類似屏蔽的效果。另外,有些“網絡水軍”發(fā)布委托人的正面帖文,并利用流量點擊、頻繁轉發(fā)等手段使這些內容位于前端頁面,使相關負面信息“下沉”,降低負面信息的曝光率。
“發(fā)帖”是“網絡水軍”另一種牟利手段。警方調查發(fā)現,一些公司為了商業(yè)競爭,雇傭“網絡水軍”批量發(fā)布競爭對手的負面信息。例如,廈門警方偵破的一起案件中,“水軍”多是利用資訊、問答、百科網站或小視頻軟件等發(fā)布、推廣負面文章,幫助客戶打擊競爭對手。
幾十萬元“操控”輿情,有“水軍”月提成7萬多元
記者調查發(fā)現,雇傭“網絡水軍”的以企業(yè)居多,目的是為了在激烈的商業(yè)競爭中獲勝,或是為了消除負面輿情。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網安大隊民警蘇鋒介紹,曾有企業(yè)在參與政府項目競標過程中組織“網絡水軍”,大量發(fā)帖惡意攻擊,導致競爭對手失敗并損失逾百萬元。
這些企業(yè)多數通過“公關公司”雇傭“網絡水軍”。荊州警方先后查處4家涉案“公關公司”,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這4家公司號稱為客戶提供網上輿情優(yōu)化服務,雇傭“網絡水軍”批量清理對客戶不利的網絡信息。
據了解,“網絡水軍”在一段時間內輿情控制一般收費幾十萬元。荊州查處的案件中,有時一個項目收費多達100多萬元。
“水軍”接單后,會以委托企業(yè)的名義向網站發(fā)函,申訴相關網帖不實或侵權,提出如不刪除將提起訴訟,一些網站為減少麻煩就直接刪帖。
此外,“水軍”還會賄賂網站管理員、版主、吧主等。辦案民警介紹,有醫(yī)院想刪掉網上負面信息,諸如“只需要花100塊就能治好的病,在這家醫(yī)院花了好幾百都沒效果”之類的內容,“水軍”對接網站管理員“給好處”刪帖。“大的網站刪一條一般收兩三千元,小網站一般收四五百元。”這位民警說。
據了解,“水軍”收益頗豐。有團伙規(guī)定,成員月營業(yè)額超過10萬元的可提成25%,有的成員月提成最高達7萬多元。
為了提高收益,有的“網絡水軍”團伙還自建網站,掌握信息發(fā)布、刪除權。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劉某煒,通過自建或幫助他人建設非法網站等手段,違規(guī)集納、采編發(fā)布負面信息,共掌握控制“今日中國焦點”“民主法治網”“華人法治”“質量中國網”等100個網站的信息發(fā)布、刪除權。
2018年1月至6月期間,鐘某玲、趙某玲、劉某兵等人以每條帖文40元至50元的價格接單后,再以每條帖文20元至30元的價格委托劉某煒進行發(fā)帖。僅半年時間,這一“水軍”團伙就炒作事件215起,有償發(fā)布帖文近3000條,給涉事個人、企業(yè)以及正常網絡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劉某煒從中牟利30余萬元。
強化“全鏈條”治理,加大打擊和懲處力度
不少辦案民警表示,由于網絡刪帖即時性很強,已刪除的帖文鏈接無法打開,甚至正在進行的刪帖行為很多都是“秒刪”,取證工作難度極大。
周龍、蘇鋒等多位辦案民警認為,維護網絡正常秩序必須強化“全鏈條”治理,除打擊“網絡水軍”之外,對惡意雇傭“網絡水軍”發(fā)布虛假信息的企業(yè)和個人,以及參與其中的“公關公司”、網絡管理員等,都要加大打擊和懲處力度。
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翼騰認為,對于“網絡水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造成不利影響和后果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達到《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程度的,根據不同的行為情節(jié)和嚴重程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由于“網絡水軍”多是跨地區(qū)、網絡化開展行動,客觀上增加了打擊難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等多位專家建議,市場監(jiān)管、網信、公安等部門要形成監(jiān)管合力,建立長效監(jiān)管合作機制,打造跨部門、跨地域的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無縫對接、有機銜接的打擊“網絡水軍”的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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